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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经济概况及相关政策介绍
2008-03-01 08:39  文章来源:经济协作处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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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南省省情介绍 3
(一)概况 3
(二)投资环境 3
1、投资硬环境 3
2、投资软环境 3
(三)产业重点 3
(四)资源优势 4
二、海南省有关推动产业升级、转型和转移的主要政策措施 4
(一)大型工业投资项目政策 4
(二)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4
(三)海南省大型工业项目供电到厂界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6
(四)税收政策 7
(五)进出口优惠政策 7
(六)工业扶持政策 7
三、海南省内投资重点区域及其相关配套政策法规 7
(一)海口市 8
3、经济园区建设情况 8
4、产业转移相关配套政策(附件1) 8
5、海口市经贸状况 8
(二)三亚市 9
1、地理位置 9
2、基础设施建设 10
3、产业重点 10
5、优惠政策(附件2) 11
6、三亚市经贸状况 11
(三)洋浦经济开发区 12
1、地理位置 12
2、基础设施 12
3、保税港区设立 12
(四)琼海市 13
1、地理位置 13
2、基础设施 13
3、优惠政策(附件4) 13
4、琼海市经贸状况 13
(五)儋州市 14
1、地理位置 14
2、基础设施 14
3、产业重点 14
4、优惠政策(附件5) 14
5、儋州市经贸状况 14
(六)文昌市 15
1、地理位置 15
2、基础设施 15
3、开发区设立 15
4、产业重点 16
5、优惠政策(附件6) 17
6、文昌市经贸状况 17
附件1:海口市相关政策 18
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政策 18
海口保税区优惠政策 19
附件2:三亚市有关优惠政策 20
附件3:洋浦保税港区的相关政策规定 21
附件4:琼海市优惠政策 24
附件5:儋州市产业转移优惠政策 24
附件6:文昌市税收优惠政策 26
 

 一、海南省省情介绍
 (一)概况
 地理位置:位于中国最南端,背靠中国大陆,面向东南亚诸国,地处南海国际海运要道。
 气候: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22-25℃,年均降雨量1000-2400毫米。
 面积:全省陆地面积约3.5万平方公里,省辖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海洋总面积的2/3。
 行政区域:包括海南岛本岛和西沙、中沙、南沙群岛的岛礁和海域。全省设8市10县和西南中沙群岛办事处(县级)。
 人口:2006年末常住人口836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约140万。海南是中国三大侨乡之一,300多万海外华人、华侨分布在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
 生态环境:四季无冬,阳光充沛,空气清新,水质纯净,森林覆盖率为55.5%,素有“天然氧吧”、“生态大花园”、“长寿岛”美誉,生态环境保持国内一流水平,是人们公认的最佳居住地之一。
 2007年全省生产总值(GDP )1229.6亿元,人均1.4708万元,比上年增长14.5%;全省地方财政收入152.42亿元,比上年增长48.9%。
 
 (二)投资环境
 1、投资硬环境
 经过多年的建设,海南省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基本可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
 公路:已建成由环岛高速公路和南北3条、东西4条干道组成的骨干公路网,三级公路通达全省乡镇。
 铁路:已建成从南到北的西环铁路,通过火车轮渡与国家铁路网连接,已开通三亚至北京、上海、广州的旅客列车。
 航空:海南是中国航权开放试点省份,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已开通航线370多条,通往国内外90多个城市和地区。
 港口:现有大小港口24个,海口港、洋浦港、八所港等共有万吨级泊位27个。海口港、洋浦港为国家一类开放港口,万吨级泊位分别有7个、5个。
 电力:全省电力装机容量214万千瓦,已建成220KV环岛电网,110KV电网覆盖全省各市县及开发区,35KV线路延伸到每个乡镇,电网跨海联网工程正在建设。
 天然气:已建成三亚-东方-洋浦-海口的天然气管道。至2010年,全省天然气供气规模将达到50亿立方米。
 供水:全省大型水库6宗,中型水库72宗,总库容量96.5亿立方米,年供水能力56亿立方米,能满足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的需求。
 通讯:已建成海口-广州、北海出岛高速传输网络。固定电话网、移动电话网、光纤数据传输网覆盖全省,国内外通话、视频会议和数据传输便利。
 2、投资软环境
 海南省投资软环境进一步优化,海南省政府设立了招商办公室,是海南省招商引资的专门机构,其职责包括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和服务。在税收政策、土地政策、人员出入境政策、航权开放政策、工业鼓励政策、高新技术产业扶持政策、海域使用政策、园区政策等方面对投资者提供优惠。为优化投资环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还成立了海南省投资环境投诉中心。海南省还颁布《关于加强投资环境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海南省直机关投资环境建设监督评议评价工作方案》等文件,不断改善投资软环境。
 
 (三)产业重点
 海南产业重点分为三大板块:
 一是新型工业,包括天然气化工、石油化工、汽车制造业、林浆纸一体化产业、制药业、矿产资源加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
 二是热带高效现代农业,包括海洋捕捞及水产品养殖、无公害瓜果菜种植、种子种苗产业、热带花卉种植、优质畜禽养殖和造林及林下产业;
 三是旅游和现代服务业,包括滨海度假游、高尔夫休闲游、生态观光游、保健康复游和会展业、文化创意产业、教育培训、现代物流业以及金融保险业。
 
 (四)资源优势
 热带土地面积占全国的42.5%,有保存完好的热带雨林,小区域物种十分丰富,是中国南方中草药主产地之一。
 有工业储量的矿产资源66种,其中富铁矿、钛砂矿、石英砂、锆英砂储量居全国第一位,含量分别约占全国储量的2/3。
 海南岛周边海域油气资源丰富,已探明开发的有崖13-1气田、东方气田、乐东气田、文昌油气田和陆地福山油气田。
 海南岛海岸线全长1928公里,沿海大小港湾68个。可供养殖的沿海滩涂面积约2.57万公顷,海洋水产品在800种以上。
 动植物药材资源丰富,4000多种植物。可入药的约2000种,占全国的40%,药典收载的有500种,经过筛选的抗癌植物有137种,南药30多种,最著名的是四大南药:槟榔、益智、砂仁、巴戟。
 海南是中国七大旅游区之一,拥有滨海度假、潜水探奇、高尔夫运动、热带雨林探险、生态观光、温泉养生、民俗文化等11大类特色旅游资源。
 
 二、海南省有关推动产业升级、转型和转移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大型工业投资项目政策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海南现代工业,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兴办大型工业项目,在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工业项目是指在海南省建设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为大型工业项目筹措资金。项目业主资本金到位后,计划、经贸等部门应积极推荐,争取有关金融机构提前介入给予项目建设贷款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支持。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先给予支持。
 第四条  大型工业项目用地可优惠出让,但其出让金不得低于取得该土地成本价格。对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较大的大型工业项目,政府也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给予支持。
 第五条  大型工业项目用水、用电优先供应,其端口接到厂界(以项目红线图为准),并减半负担水资源费。
 第六条  为大型工业项目提供高效服务。组织省有关职能部门成立大型工业项目服务小组,从立项到投产,实行全程跟踪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配套服务。
 第七条  大型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除照章征收教育事业附加费、城市建设附加费等项费用外,政府可将地方留成的增值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作为投资连续5年投入该项目,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工业项目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最短年限。
 第九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工业与经济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7月26起发布施行。
 
 (二)《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但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属于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四)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跨市、县、自治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
 第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送备案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名称、地点、性质、所属行业、规模、总投资额、开工时间和建设期限等。
 第五条  对企业报送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拒绝备案或者实行审批、核准,并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
 不予以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制作不予以备案决定书并说明不予以备案的理由和依据。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或者不予以备案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六条  对予以备案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协助企业尽快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矿产资源开发、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对予以备案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取消投资项目或者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期限等备案内容的,应当参照报送备案的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或者变更备案手续。
 第八条  省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理结果及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投资主管部门。
 市、县、自治县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上一个月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办理结果报告省投资主管部门。
 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材料应当进行整理、分析。
 第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引导社会投资。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网址等,随时接受有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投诉。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申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
 (二)未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建设的;
 (三)企业以拆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报送备案的;
 (四)未及时办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注销备案、变更备案的。
 第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将应当审批、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为备案的;
 (二)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的;
 (三)对不予以备案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矿产资源开发、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等相关手续的。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固定资产项目的,参照本办法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海南省大型工业项目供电到厂界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鼓励大型工业投资项目若干规定》(琼府[2002]49号)第六条“大型工业项目用电优先供应,其端口接到厂界”的规定,加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型工业项目是指在我省建设投资额为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投资额指首期投资额(不含二期及后续投资),包括静态投资部分(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以及动态投资部分(涨价预备费、建设期利息)。
 第四条  大型工业项目由省级工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认定。项目建设投资额以国家或省级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为准。
 第五条  被认定为大型工业项目的,由供电企业负责出资建设一回满足项目用电负荷的专用架空供电线路到项目主体(不含与项目主体不在一地的配套设施)的厂界(以项目红线图为准)。若线路所经区域不允许架空,必须采用埋地电缆供电的,则由项目业主承担扣除架空线路费用后的差价部分。
 未经供电企业许可,项目业主不得利用上述供电设施(包括由项目业主出资建设的厂界内的用户专用变电站)对其他用户转供电。
 第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向供电企业提出书面用电申请,在获得供电企业初步认可之后,将供电企业同意供电的书面意见作为项目可研报告的支持性文件一并上报审批、核准或备案。在项目初步设计审定之后,项目业主应当书面向供电企业提出正式申请。供电企业对已经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并按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实施供电线路建设工程,确保项目设备调试及生产用电。项目业主应当向供电企业定期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配合供电企业做好供电线路建设工作。
 第七条  大型工业项目建有自备电厂(不含备用应急机组)且正常情况下无需电网供电但需电网提供备用的,其厂界外备用供电线路由项目业主出资建设;如正常情况下需电网持续补充供电并提供备用,且最大供电负荷达到报装容量的70%及以上的,其厂外供电线路的建设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为保证大型工业项目重要设备、部位的供电,项目业主应当投资建设满足项目重要设备、部位应急用电需求的自备应急发电机组、保安电源等。
 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设计、建设由其出资的项目厂界外供电线路,确保供电线路的容量、电压等级适合项目用电负荷。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电力设计咨询单位开展项目专用变电站接入系统研究;由项目业主委托供电企业对其专用变电站接入系统研究报告和专用变电站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第十条  大型工业项目厂界外供电线路按产权确定维护责任。属供电企业投资部分由供电企业负责维护,属项目业主投资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维护。项目业主可以委托供电企业维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委托维护费用。
 第十一条  对符合优惠条件的大型工业项目,在其供电线路建设前,项目业主须向供电企业交纳与厂界外供电线路建设费用同等的保证金。双方应当就保证金交纳、退还、抵扣等签订协议。保证金的退还或抵扣,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若项目投资决算达1亿元以上的,供电企业应当在收到项目投资决算认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项目业主。
 (二)若项目投资决算达不到1亿元的,则由供电企业将保证金抵扣厂界外供电线路的建设费用,并将该线路产权移交项目业主。
 (三)项目正式投产后,在正常情况下,若持续补充供电负荷达不到报装容量的70%,则保证金不退,用于抵扣厂界外供电企业投资的供电线路建设费用,该线路产权移交给项目业主。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决算额由省造价主管部门或由供电企业和项目业主双方指定的部门进行认定,并由其出具项目投资决算认定书,认定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四)税收政策
 1、在海南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不同行业分别给予优惠,其中:
 (1)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如被海南省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6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为了加快其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经海南省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快速折旧办法。
 3、外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果再投资用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被省政府确定为技术先进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预提所得税。
 4、对经省高新技术企业委员会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办生产性企业,新办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可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进出口优惠政策
 1、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设备,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除《外商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工业扶持政策
 对在琼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提供以下优惠:
 项目业主资本金到位后,计划、工业部门积极推荐,争取有关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并给予项目建设贷款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支持。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先给予支持;
 大型工业项目用地可以不低于土地成本价格的优惠出让或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优先供应大型项目用水、用电、用气,减半收取水资源费,供电工程贴费优惠;
 大型项目自投产之日起,除照章征收教育事业附加费、城市建设附加费等项费用外,政府可将地方留成的增值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作为投资连续5年投入该项目,以支持企业发展;
 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工业项目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最短年限。
 
 三、海南省内投资重点区域及其相关配套政策法规
 海南省重点吸引香港投资者的市县主要有: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文昌市和洋浦开发区。
 (一)海口市
 1、地理位置
 海口市地处海南岛北部,位于东经110°10`∽110°41`,北纬19°57`4∽20°5`,陆地规划总面积2304.8平方公里,海域面积830平方公里,距大陆本土最南端海安港18海里。海口市地处华南经济圈的前沿位置,毗邻港澳台、东南亚,是连接大陆和东南亚的枢纽,发展华南经济圈的区域合作和外向型经济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和区位优势。全市总人口173.63万人。
 2、基础设施
 空港有海口美兰国际机场,按国际民航组织4E级标准修建,是中国第八大航空港。已开通国内国际航线200多条,与国内200个城市、国外(含港澳台)60个城市通航,2006年旅客吞吐量达666.8万人次,货物吞吐量9.5万吨。
 海港有秀英港、新港两个主要港口,万吨级泊位2个,五千吨级泊位2个,三千吨级以下泊位20个,港口年货物吞吐量3018万吨,集装箱吞吐量24.5万标准箱。已开辟国外货运航线26条,国内货运航线50条,可达国内沿海各港口及韩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秀英港二期工程已经动工建设,建成后将可以停泊3万吨级船舶4艘,港口年吞吐货物量将达到5000万吨,集装箱年吞吐量达到44万标准箱。
 铁路有横跨海峡的铁路通道----粤海铁路,年货物输送能力超过1000万吨。已开通海口至三亚、广州、北京、上海旅客列车4列。
 电力目前有110KV及以上变电站32座,拥有主变台数48台,主变容量、年供电量、售电量分别是219.88万千伏安、28.20亿千瓦时、26.56亿千瓦时,电力供应充足、稳定、可靠。
 电信目前可与各国际城市、国内各地直接拨号通话。
 公路通过高速公路、国道及省级公路连接全省各市县。
 3、经济园区建设情况
 海口保税区 于1992年10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出口加工区、金融贸易区、保税仓储区、港区(保税仓储专用码头)四个功能小区组成,占地面积1.93平方公里。逐步发展形成以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通讯设备、机电生产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群。
 海口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位于海口市工业走廊的中心地带,规划面积4.67平方公里,分三期开发建设,一期64.4公顷,已引进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进驻;二期占地74.1公顷,规划、建设、招商工作正在进行中。海口高新区已形成一整套从生产、生活到服务的完备设施,可为投资者提供较为完善的综合配套服务体系,园区将电子、生物制药、新材料、新能源和热带高效农业作为重点发展产业。
 海口药谷 位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建设规划面积4平方公里。计划引进医药项目100-150个,计划引资100-150亿元人民币,把海口药谷建成全国医药生产、批发销售、出口的重要基地。
 飞地工业园 位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海口市政府决定采用“飞地工业”的模式进行开发,主要集中在轻工、机械、电子、食品加工等领域。
 西海岸 拟建成滨海度假旅游休闲基地、疗养康复基地、教育及高科技产业基地、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区域性现代服务业中心、高品质宜居社区等为一体的高品位的现代化新城区。
 4、产业转移相关配套政策(附件1)
 5、海口市经贸状况
 (1)主要社会经济指标(2006年)
 ●地区生产总值(GDP)350.06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12.9%。
 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25.88亿元,增长9%。占GDP的7.4%。
 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102.12亿元,增长15.2%,占GDP的29.2%。
 第三产业(服务业)222.06亿元,增长12.3%,占GDP的63.3%。
 ●人均GDP20161元,增长10.5%。
 ●进出口13.43亿美元,增长8.7%。出口5.4亿美元,增长31%;进口8.02亿美元,增长2.4%。
 ●利用外资
 新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91项,下降3.2%;
 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3.8亿美元,增长127%;
 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4.47亿美元,增长17.9%。
 (2)外贸情况(2006年)
 ●出口
 主要出口产品依次为:机电产品、纺织服装、水海产品、木制品、金属矿产。
 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依次为:美国、日本、香港、东盟、欧盟。
 ●进口
 主要进口产品依次为:运输工具、贱金属及制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矿产品。
 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依次:欧盟、美国、台湾、日本、韩国。
 (3)利用外资情况(2006年)
 ●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
 ●主要投资来源国家或地区依次为: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塞埔路斯、美国。
 (4)海口市与香港的经贸关系(2006年)
 ●2006年对香港的进出口总额0.43万美元,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为:0.4253万美元、0.0026万美元。
 ●2006年香港投资状况,包括新签港商直接投资项目、合同利用港商直接投资金额1.2亿美元、实际利用港商直接投资额2.2亿美元,以及各项指标对比上年增长幅度分别为:14.6%、53%。
 ●截止2006年底,累计批准设立港资企业46家,批准港资项目4300宗,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港商直接投资金额分别为64亿美元、37亿美元。
 ●投资的五家以销售收入计最大型港商资料:
 1、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1992年成立,独资企业,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均为200万美元。主要生产服装(内衣)销售,雇员5518人,2006年销售收入62770万元人民币,出口4816万美元。
 2、海南泰凌生物制品有限公司2005年成立,合资企业,投资总额2亿人民币,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生产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的销售,雇员48人,2006年销售收入50140万元人民币
 3、海南灵镜医疗净化工程有限公司2000年成立,合资企业,投资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25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净化手术室安装工程、生产、加净化空调设备;雇员350人,2006年销售收入20161万元人民币。
 4、海南养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均为5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雇员1285人,2006年销售收入18590万元人民币。
 5、海南宝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04年成立,独资企业,投资总额14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主要销售汽车、汽车零部件,雇员14人,2006年销售收入16507万元。
 
 (二)三亚市
 1、地理位置
 三亚市位于108°56`30∽109°48`28,北纬18°9`34∽18°37`27之间,市辖区陆地面积1919.6平方公里,海域面积3500平方公里,处于西太平洋环形带上,位于东南亚中心,是中国同东南亚各国交往最便捷的大门,也是中国与西南亚、非洲、欧洲的海上交通要道。从三亚市乘飞机往香港只需70分钟。全市总人口53.6万人。
 2、基础设施建设
 三亚的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在交通运输方面,三亚现已建成海、陆、空立体交通网络。
 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已开通国际、港澳及内陆始发航线105条,2006年进出港旅客390.6万人次,已超过150万人次的一期设计规模。二期扩建工程完成后,年客运能力将达到600万人次。
 公路:三亚市公路四通八达,通过环岛高速公路和海榆中线连接海口和全省各地,交通快捷方便。
 港口:三亚港现有5000吨级泊位2个,3000吨级泊位2个,年吞吐量60万吨。在建的有三亚国际客运港码头、六道湾港和南山货运港。不久的将来,三亚将成为海南岛南部海上客货运输的重要枢纽。
 铁路:随着粤海铁路的建成,三亚与国内铁路网形成并连,货物运输和客运直通全国各地。
 电力:三亚市的电力与全省并网。三亚作为海南省环岛电网的南部连接点,规划220KV变电站3个,现已建成2个;110KV变电站17个,已建成9个。三亚南山电厂装机容量15万千瓦。
 供水:三亚城区现有青田、荔枝沟、金鸡岭三座水厂,供水能力23.4万立方米/日。目前总库容4.56亿立方米的大隆水库正在建设中,竣工后可供水41万立方米/日。
 供气:三亚市民用天然气输配工程已完成38公里输气干线和市区73公里供气干管铺设,近期供气量3万立方米/日。随着小区管网铺设,管道供气将覆盖整个城市。
 电信:三亚已建成包括光缆、数字微波、程控交换、移动通信等通达世界240个国家、地区和国内900多个大中城市的公用电信网、邮政网,已达到宽带一体化,光缆遍布城市及农村,通讯、电讯极为方便。
 环保设施:三亚城市日处理污水处理厂和日处理生活垃圾400吨的生态处理厂已建成投产。已建成了城市空气质量日报质量日报制度、海水浴场环境预报制度和城市噪音污染监控制度。以环保为主题的两河三岸景观改造建设进一步提高了城市的档次和品位。
 3、产业重点
 旅游业:重点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精品景区景点开发、名牌酒店建设、特色旅游产品和个性旅游服务项目开发、旅行社重组和旅游市场开发、与旅游相关的现代服务业。
 热带高效农业:重点发展冬季瓜菜、热带水果、热带经济作物无公害栽培技术及产品系列化基地,热带花卉生产基地,优良种苗基地,南繁育种基地,热带经济林木基地。
 新型工业:重点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水产品深加工、旅游工艺品加工业、生物制药工业、利用太阳能和天然气资源的工业、清洁能源型工业和软件开发基地。
 房地产业:重点发展与旧城改造相结合、与扩大城市规模相结合、容积率低、智能化高、规模大、功能完善、物业管理好的生态型住宅小区,发展供人们选择的度假、养生型的第二居所。
 海洋产业:重点发展远洋捕捞业、近海养殖业及种苗基地、海产品加工基地和批发市场、海洋生物制药、海洋油气化加工。
 文化健康产业:重点有按产业化规则运作的歌剧院、艺术中心、博物馆、展览馆、体育中心、体育冬训基地、高等教育院校、医疗保健中心、康复疗养中心等。
 城市基础设施:重点有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开发、凤凰国际机场二期扩建、货运港口码头建设、火车站搬迁、汽车站搬迁、两河三岸环境综合整治等。
 4、工业园区规划
 技工贸产业园 位于荔枝沟境内,紧邻市区,面积1.73平方公里,现已进入20个工业项目。重点发展农副产品、海产品加工业、热带高效农业研究开发、展示销售等中小型项目。
 高新技术产业园 位于东线高速公路大矛洞口至田独镇的道路两侧,规划面积5平方公里,现已进入13个工业项目。重点发展生物制药业、旅游商品业、信息产业等。
 南山港口加工区 位于南山风景旅游区附近,有新建南山货运码头、天然气火力发电厂,拟建三亚货运火车站。规划面积6平方公里,重点发展现代物流业、出口加工业。
 梅山工业区 位于三亚市与乐东县交界处,该工业区以南中国海油气资源及南中国海的其他矿产资源的开发为依托,规划面积12平方公里。重点发展新型化学工业及相关的能源产业。
 三亚亚龙湾国家旅游度假区 是具有世界一流滨海旅游资源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距三亚市25公里,主要发展高端度假休闲旅游业。已建成喜来登、希尔顿等十家国际著名品牌的五星级酒店,两家高水平的高尔夫球场和海底观光、水上运动等旅游设施。
 5、优惠政策(附件2)
 6、三亚市经贸状况
 (1)主要社会经济指标(2006年)
 ●地区生产总值(GDP)109.26亿元,比上年增长14.5%。
 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25.51亿元,增长12.4%。占GDP的23.35%。
 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41.37亿元,增长18.8%,占GDP的37.86%。
 第三产业(服务业)42.38亿元,增长13.30%,占GDP的38.79%。
 ●人均GDP21090元,增长12.6%。
 ●进出口5893万美元,增长11.2%。出口4100万美元,增长12.6%;进口1793万美元,增长8.0%。
 ●利用外资
 新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31项,增长19.23%;
 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5728万美元,增长95.23%;
 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1.15亿美元,与2005年持平。
 (2)外贸情况(2006年)
 ●出口
 主要出口产品依次为:水海产品、农副产品、茶多酚系列产品、金银首饰、轻工产品。
 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依次为:韩国、日本、澳大利亚、美国、英国。
 ●进口
 主要进口产品依次为:黄金、医疗器械。
 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依次:香港。
 (3)利用外资情况(2006年)
 ●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旅游业、房地产业、水产品加工业、餐饮业、农业。
 ●主要投资来源国家或地区依次为:香港、台湾、维尔京群岛、美国、新加坡。
 (4)三亚市与香港的经贸关系(2006年)
 ●2006年对香港的进出口总额为1876万美元,其中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为:170万美元、1706万美元;占全市进出口总额31.83%,出口总额4.15%和进口总额95.15%;及其对比上年的增长幅度分别为:236%、-36%和482%。
 ●2006年香港投资状况,包括新签港商直接投资项目、合同利用港商直接投资金额3831万美元、实际利用港商直接投资额4444万美元,以及各项指标比对上年增长幅度分别为:84.98%、20.8%。
 ●截止2006年底,累计批准设立港资企业59家,批准港资项目59宗,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港商直接投资金额为2.79亿美元和1.97亿美元。
 ●投资的五家以销售收入计最大型港商资料:
 1、三亚红树林旅业有限公司2005年成立,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484.29万美元,注册资本1484.29万美元。主要经营旅游酒店,雇员573人,2006年销售11805万元人民币。
 2、三亚天域实业有限公司1992年成立,合资企业,投资总额710.51万美元,注册资本710.51万美元。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雇员1096人,2006年销售29207.2万元人民币。
 3、三亚凯莱度假酒店有限公司1995年成立,独资企业,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主要经营旅游酒店,雇员527人,2006年销售9101.2万元人民币。
 4、三亚中法供水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合作企业,投资总额3886万美元,注册资本1557万美元。主要经营供水,雇员887人,2006年销售8898.08万元人民币。
 5、三亚亚龙湾风景高尔夫文化公司1999年成立,合作企业,投资总额604万美元,注册资本422.8万美元。主要经营高尔夫球场,雇员191人,2006年销售2619.3万元人民币。
 
 (三)洋浦经济开发区
 1、地理位置
 洋浦经济开发区位于海南省西北部的洋浦半岛上,北临琼州海峡,西对北部湾,正处于新加坡-香港-上海-大坂国际海运主航线上,是连接中国与东南亚、中东的枢纽。
 2、基础设施
 洋浦港是国家一类开放口岸,是天然深水避风良港。一、二期工程已建成3.5万吨级标准化集装箱专用泊位1个、2万吨级通用泊位3个、2万吨级散货泊位1个、3千吨级工作船泊位1个;在建3个2万吨级散货泊位。港区内企业海南炼化厂已建成30万吨级原油泊位1个、10万吨级成品油泊位1个、5千吨级成品油泊位3个。金海浆纸厂已建成桉木片泊位5万吨级1个、2万吨级1个,通用泊位3.5万吨级1个、2万级吨1个、5千吨级3个。
 开发区28公里的高等级出口公路与海南环岛高速公路网连接,粤海铁路西线已经建成通车,规划中的粤海铁路洋浦支线将于2007年建成。
 洋浦周边有松涛水库和春江水库。供水能力可达到45—50万立方米/日,能满足当前和今后洋浦日常生活和发展工业的需求。约20平方公里排水、排污地下主管网已基本形成,大型项目排污系统已建成投入使用。
 洋浦现有一个44.4万千瓦的燃气电厂,与海南省电网联网。电厂规划最终规模为135万Kw,可以承担开发区较大的工业用电负荷。同时,还有42万千瓦的企业自备电厂,建成三级配电系统。
 开发区已建设了一套现代化的总体通讯网络。区内开通了1650条中继线和6000门程控电话,移动通讯和公用数字数据网络全部开通。目前海口至洋浦光缆已经接通,25000门程控电话扩容工程已经开通。开发区已建立邮政局,开办了国内、国际函件、汇兑、特快专递等业务。年供气16亿立方米的天然气输气管道、实现了“供水、供电、供天然气、排水、排污、道路、通讯、土地平整”等“七通一平”。
 3、保税港区设立
 2007年9月24日,《国务院关于设立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批复》同意在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内设立洋浦保税港区,成为继上海洋山、大连大窑湾和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中国第四个保税港区,也是华南地区唯一的保税港区。
 洋浦保税港区规划建设面积为9.2063平方公里。按照“统一规划,一次报批,分步实施,分期验收”原则,分三期进行建设。其中一期建设面积为2.5平方公里,二期建设面积为4.7063平方公里,三期建设面积为2平方公里。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是海关按照我国国情实际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海关的先进管理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适应跨国公司运作和现代物流发展需要的新兴监管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港口与陆地区域相融合的保税物流监管区域。
 海南洋浦保税港区主要规划为四大基本功能区:港口作业区、仓储物流中转区、出口加工区、研发加工制造区。
 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发展定位是:建成环北部湾地区面向东南亚最为开放的航运中心和石油、天然气、化工原料、浆纸、纸制品、公共货物保税仓储、中转交易的物流中心以及化工下游产品出口加工基地。洋浦保税港区在比照执行已批准的保税港区相关政策基础上,将参照国际惯例,积极探索和先行先试更为开放的管理政策,尤其是油、气、化工原料储运交易的管理政策。未来五年,洋浦保税港区将累计完成500亿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实现年工业总产值1000亿元,地区增加值300亿元,税收总额120亿元,港口吞吐量7000万吨。
 4、优惠政策(附件3)
 
 (四)琼海市
 1、地理位置
 琼海市地处海南岛东部,总面积1710.4平方公里,琼海市有着不可比拟的区位和交通优势,距北端省会城市海口86公里,距南端三亚市163公里。
 2、基础设施
 东环铁路开工,东线高速公路和海榆东线琼海境内路段改造等。城区通往墟镇的道路全面实现硬板化,城乡交通网络四通八达。沿海有潭门、博鳌、青葛、龙湾四个港口,其中潭门港被列为国家重点渔港,正在加快建设成为我省东部渔业后勤服务基地;龙湾港正在加快建设成为琼东的重要商港、欧洲远东基地港。
 3、优惠政策(附件4)
 4、琼海市经贸状况
 (1)主要社会经济指标(2006年)
 ●地区生产总值(GDP)54.23亿元,比上年增长8.8%。
 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30.31亿元,增长6.9%。占GDP的55.89%。
 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6.01亿元,增长12.5%,占GDP的11.08%。
 第三产业(服务业)17.84亿元,增长10.7%,占GDP的32.9%。
 ●人均GDP12900元,增长10.2%。
 ●进出口0.38亿美元,增长81%。出口0.37亿美元,增长95%;进口0.01亿美元,增长39%。
 ●利用外资
 新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2项,增长66.6%;
 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43万美元,下降97.5%;
 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43万美元,下降94.8%。
 (2)外贸情况(2006年)
 ●出口
 主要出口产品依次为:罗非鱼、胡椒、木制品、冻带壳对虾、家具。
 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依次为:美国、荷兰、日本、马来西亚、以色列。
 ●进口
 主要进口产品依次为:海带及其他藻类、热带木材、聚硅氧烷、香子兰豆。
 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依次:印度尼西亚、美国、台湾、香港、越南。
 (3)利用外资情况(2006年)
 ●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酒店娱乐、香料香精、木制品、农业。
 ●主要投资来源国家或地区依次为:香港、马来西亚、台湾。
 (4)琼海市与香港的经贸关系(2006年)
 ●2006年对香港的进出口总额、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为:80、70、10万美元。
 ●2006年香港投资状况,包括新签港商直接投资项目、合同利用港商直接投资金额0.15亿美元、实际利用港商直接投资额0.075亿美元。
 ●截止2006年底,累计批准港资项目113宗,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港商直接投资金额分别为0.87亿美元、0.63亿美元。
 ●投资的五家以销售收入计最大型港商资料:
 1、天龙精工(琼海)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3位自然人共同独资,投资总额1000万港元,注册资本800万港元。主要生产光学玻璃,公司员工100人,总资产903万元人民币,2006年收入242万元人币。
 2、琼海中原甄想记明记椰子加工有限公司2000年成立,2位自然人共同独资,投资总额55万港元,注册资本55万港元。主要生产椰子制品(椰蓉、椰浆)、植脂淡奶,公司员工87人,总资产400万元人民币,2006年产值570万元人民币,收入420万元人民币。
 3、琼海义方实业有限公司2004年成立,自然人独资,投资总额1010万港元,注册资本l0l0万港元。主要从事制衣、房地产,公司员工106人,总资产1200万元人民币,2006年收入36.9万元人民币。
 4、海南汤井水泥制品有限公司1993年成立,香港企业法人独资,投资总额800万港元,注册资本400万港元。主要生产水泥制品,公司员工15人,总资产1261万元人民币,2006年收入61万元人民币。
 5、琼海合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l998年成立,自然人独资,投资总额150万港元,注册资本100万港元。主要从事农业种植(如荔枝),公司员工10人,总资产511万元人民币,2006年收入331万元人民币。
 
 (五)儋州市
 1、地理位置
 儋州市位于海南岛西北部,濒临北部湾,距省会城市海口市130公里。陆地面积3400平方公里,海岸线长240公里。
 2、基础设施
 拥有洋浦港等天然深水良港,环岛西线高速公路、粤海铁路贯穿境内,已形成水陆交通网络,是海南西部的交通枢纽和连接内陆、通往东南亚地区的桥梁。拥有设计能力为日供水20万吨的自来水厂,现已启动运营10万吨生产线,完全可以满足工农业生产和生活需要。儋州电网覆盖儋州、东方、昌江、白沙、临高等5个市县,可满足大工业开发建设用电的需要。城市供气管网已经开通,年供气量可达2567.6万立方米。全市通信网络遍及各个乡镇,并已开通网络宽带。
 3、产业重点
 工业是海南西部工业的核心区,其中石油化工、煤化工、浆纸林一体化、钢铁建材、橡胶加工、制糖六大支柱产业,发展优势日益凸现。
 开发热带水果、观光农业,发展南药等名贵药材、名贵花卉产业,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
 海洋渔业大力发展海水养殖业,扩展深海捕捞业,强化水产品加工业。我市每年有30余万吨的水产品,现有加工量却达不到10%,水产品保鲜及深加工市场潜力巨大。
 旅游业改造现有旅游景点,使之提档升级;开发新的旅游项目,开发旅游相关配套产业。其中,温泉、海滩、水库、热带雨林、古盐田、地下溶洞、海上石岛等有较大的开发价值。
 交通运输业开发南菜北运和北果南调运输项目;开辟儋州至广西防城、越南海防市等航线,拓展贸易空间。
 4、优惠政策(附件5)
 5、儋州市经贸状况
 (1)主要社会经济指标(2006年)
 ●地区生产总值(GDP)71.83亿元,比上年增长11%。
 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42.76亿元,增长10.5%。占GDP的58.57%。
 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9.61亿元,增长10.2%,占GDP的13.47%。
 第三产业(服务业)19.45亿元,增长12.6%,占GDP的27.17%。
 ●人均GDP9237元,增长8.2%。
 ●进出口0.2169亿美元,增长25.6%。出口0.1762亿美元,增长31.6%;进口0.0407亿美元,增长62%。
 ●利用外资
 新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4项,增长33%;
 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3280万美元,增长250%;
 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13万美元,下降96%。
 (2)外贸情况(2006年)
 ●出口
 主要出口产品依次为:家具、水产品、海产品、花卉。
 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依次为:美国、欧盟、日本、韩国、荷兰。
 ●进口
 主要进口产品依次为:木板。
 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依次:泰国、马来西亚。
 (3)利用外资情况(2006年)
 ●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工业。
 ●主要投资来源国家或地区依次为:香港、美国。
 (4)儋洲市与香港的经贸关系(2006年)
 ●2006年香港投资状况,包括新签港商直接投资项目、合同利用港商直接投资金额27万美元、实际利用港商直接投资额13万美元,以及各项指标对比上年度下降幅度分别为:20%、80%。
 ●截止2006年底,累计批准设立港资企业3家,批准港资项目3宗,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港商直接投资金额分别为27万美元、13万美元。
 ●投资的五家以销售收入计最大型港商资料:
 海南如来木业有限公司1992年成立,独资企业,投资总额2400万美元,注册资本1226万美元。主要业务:家具制造,产品:椅、柜、床系列产品。雇员850人,2006年销售6000万元人民币,出口额800万美元。
 
 (六)文昌市
 1、地理位置
 文昌市位于海南岛东北部,北濒琼洲海峡,东、南临南海,处于北纬19°21'∽20°01',东经110°28'∽111°03'之间。文昌市陆地面积2488平方公里,责任海域4600平方公里。
 2、基础设施
 公路四通八达。海文高速公路全长56公里,文城镇至美兰国际机场36公里。公路通车里程达1646公里,97%的自然村公路通车。清澜港是国家一类开放港口,海南省第二大渔港,现有5000吨位码头1个,500吨位码头2个,设计年吞吐量分别为50万吨和10万吨。
 文昌市电力充足,现有110KV变电站4座,主变站6台,主变站容量合计194500KVA,输电线路141.75公里;35KV变电站8座,主变站14台,主变站容量合计为82850KVA,线路长165.265公里;10KV配电变电器2188台,配电容量合计187545KVA,线路长1803.59公里;全市3291个自然村,已经实现村村通电。
 文昌市电话装机总容量达90313门,因特网用户达3940户,ADSL宽带网用户达365户,200个村委会开通了程控电话,邮政实现了电子邮件自动化管理,能满足社会各界对信息化发展的要求。
 3、开发区设立
 清澜经济开发区 规划面积30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18平方公里。人口规划近期为5万人,远期为15万人。开发区以发展无污染、节水型加工工业和旅游业为重点,其建设目标是将清澜建设成为集工业、商业、旅游业综合发展的具有热带特色的现代化滨海城市。
 铜鼓岭旅游开发区 位于我省东部海滨,是海南省十大旅游重点区之一,被国家定为国家旅游业九五计划优先发展项目。规划陆地面积30平方公里,规划区内海岸线长达25公里,自然保护区13平方公里,海域面积40平方公里,七洲列岛1.1平方公里。
 木兰港旅游开发区 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开发区。木兰港的建设以兴建深水码头为依托,建成融商业、工业、金融和高科技于一体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时,利用七星岭和海南角的旅游资源,兴建度假别墅区、旅游冲浪区、海滨游乐园等。该区规划面积50平方公里,2平方公里起步区的四纵三横和9公里长的中心区道路已经建设完毕,已具备大规模的开发建设条件。
 约亭工业开发区 位于琼文公路干线上,海文高速公路大致坡出口旁,该区距海口市50公里,距文城镇20公里,距美兰国际机场23公里,工业区规划面积为8平方公里,控制性规划2.5平方公里已批准实施。是以发展无污染的轻型工业为主的花园式工业区,重点发展无污染的电子仪器、高科技建材、精密化工、食品、纺织等轻工业,同时发展机械、建材、包装等工业。
 4、产业重点
 2002年末,文昌市新一届市委班子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后,提出了大力发展基地农业、大力开发矿业、大力发展旅游业、大力发展海洋产业、大力发展资源型工业、大力发展教育产业、引入市场机制全面经营城市七大发展思路的产业重点。
 基地农业 一是文昌鸡基地。文昌鸡海南四大名菜之首,是文昌农副产品中誉满海内外的名牌产品。市委市政府通过扶持榕籽、龙泉等龙头企业,引导企业加大投入改进技术,不断提升文昌鸡的品质,培育品牌,规范管理,促进了文昌鸡养殖的快速发展,形成了以龙头企业带动、多层次、全方位发展的格局,形成了以潭牛镇、锦山镇为中心的文昌鸡养殖带,涌现出了一大批养鸡专业村和养鸡专业户。目前,全市文昌鸡饲养量达3435.1万只。二是瓜菜基地。文昌市宜农土地面积有82万亩,日照充足,雨量充沛,四季如春。文昌市利用海南与大陆气候反差,在立足良种良苗引进的基础上,加快无公害瓜菜基地建设,大力种植冬季瓜菜。目前,已形成种植青皮冬瓜、椒类、圣女果、椰子菜、菠菜、西瓜等瓜菜基地,2006年全市瓜菜种植面积达28万亩。三是椰林基地。椰子全身都是宝,文昌市在大力发动农民利用房前屋后空地种植椰子的同时,积极创办椰子种植基地,形成了一条从种植到综合开发,从深加工到广销售的产业链条,涌现出了春光、天际、椰海等具有现代技术的椰子加工企业100多家,其产品在国内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并出口日本、中东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至2006年,全市椰林种植面积已达27万亩,全市实现椰子产值4.9忆元,占工业总产值的30%。四是人工林基地。文昌市宜林土地面积有168.6亩,近年来文昌市在建设丰产林基地、实施林业重点工程的同时,大力推广“瓜—林”轮作模式,加快低效残次林的改造。目前全市的森林覆盖率已达42%,林业年总产值达6亿元(含椰子加工业)。五是水果基地。文昌市除了盛产椰子之外,种植荔枝、香蕉、龙眼、莲雾、菠萝等水果是农村经济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发展水果基地成为振兴文昌农业的主要内容,在积极引进新品种和先进技术加强管理的同时,引资建立起文龙公司等水果加工基地。目前,全市各种水果种植面积达7.77万亩实现产量5.3万吨,创产值1.7亿元。六是胡椒基地。目前,全市的胡椒种植面积达8.4万亩,年产量达7232吨,产值达1.01亿元。
 矿产业 文昌市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现已探明高品位、开发价值大的矿藏有石英砂、锆钛矿、铝土矿、蓝宝石矿和高岭土矿等10多种。文昌市提出“依法、有序、科学、规范”的开发矿业“八字”方针,并根据市情、矿情及市场需求,编制切实可行的开发规划,坚持矿产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确保矿业开发与生态良好运转的双赢策略,制订优惠政策,吸引外商参与开发加工矿产资源。目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文昌采矿的企业有25家,其中锆钛矿23家、石英砂2家,矿业年产值达1.5亿元。
 旅游业 文昌市旅游资源十分独特,境内有素称“琼东第一峰”的铜鼓岭、有椰风海韵醉游人的东郊椰林湾、有沙白浪静的冯家湾、有被誉为世界上流水最急的海南角港湾和“亚洲第一塔”的木兰头灯塔、有别具一格的八门湾红树林风景区、有蓬莱仙景般的七洲列岛以及全国棕榈科植物品种最齐全的椰子大观园等自然景观;有举世闻名的宋氏祖居、有被誉为“海南第一庙”的文昌孔庙、有深厚文化底蕴的文昌公园、古香古色的溪北书院等人文景观。文昌市提出大力发展旅游业,把文昌建成海南省的旅游大市,海口市的“后花园”的发展思路。2006年,共接待游客122.22万人次,旅游业总收入6.41亿元。
 资源型加工业 丰富的海水淡水产品以及椰子、胡椒、文昌鸡、橡胶、木材、南药等一大批农产品资源,是文昌发展资源型工业的一大优势。目前,全市资源型加工企业有335家,其中利用椰子资源进行系列加工的企业有206家,以橡胶加工业为主的企业57家,以菠萝、木瓜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1家,以荔枝、龙眼为原料加工的企业2家,以冬瓜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3家。资源型加工业年创产值8亿多元。
 城市经营 文昌市按照建设中等滨海花园城市的定位和文城城区建设改造旧城区、建设教育城、华侨城、公务员小区、高新技术产业区、滨海旅游度假区“六大布局”的总体要求,对文城城区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重点突出“三纵十横”的道路网络、功能齐全的市政设施、内容多样的文体场地等城市功能项目建设。几年来,城区面积增大了3平方公里,市区道路增加了30多公里,城市绿化美化面积增加了200多万平方米,公共活动场地增加了100多万平方米,城市照明新安装和改造路灯3600盏,整个文昌市城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海洋产业 文昌市有210公里海岸线,责任海域面积4600平方公里,其中40米水深禁渔区线外面积4020平方公里,线内渔场面积580平方公里;5米水深线内浅海滩涂面积为126.63万亩,大小港湾内的滩涂面积为42601亩。文昌海域有大小港湾36个,近海有七洲、铜鼓、抱虎、清澜门等有名渔场,距180海里还有西沙渔场。据资料记载有860多种渔类,其中,经济价值较高的鱼类50多种,以及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等,发展海洋产业条件得天独厚。为做大做强海洋产业,文昌市切实加强领导,合理规划,积极创办养殖示范基地,全面实施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和养殖证制度,推行标准化养殖,先后在会文、东阁、龙楼、昌洒、翁田、铺前等沿海镇建立养殖基地,特别是会文镇目前已形成全国有名的水产品种苗产业带,年生产种苗达156亿尾。海洋产业年创产值近5亿元。
 教育产业 文昌市把发展教育产业放在富民强市、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大财政投入和积极引资加强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教育强市品牌。近年来,投资8000万元建设文昌中学新校区,引入港商邢李火原投资4000万元扩建文教中小学,还通过招商和海外乡亲的捐助,先后建成华侨中学陈文民科学馆、符传军教学楼、张学修教学楼、赵玉山图书馆、文北中学科学馆、文南中学科学馆、市第三中学逸夫教学楼和罗峰中学教学楼等教学基础设施。目前,正在筹建庆龄大学。
 国家新型航天发射场及其配套项目 9月2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通过新华社正式发布,在文昌市建立新型航天发射场。文昌航天发射场具有商业性、国际性、开放性和现代化程度高的特点,总占地面积1.7万亩,将于2012年建成,2013年具备火箭首次飞行条件。新发射场建成后,主要承担地球同步轨道卫星、大质量极轨卫星、大吨位空间站和深空探测卫星等航天器的发射任务。与航天发射场配套的航天主题公园项目,计划投资70亿元,一期面积约6000亩,分模拟太空、航天博物馆、航天专家休闲度假区等5大功能区,是集旅游观光、航天科普为一体的主题公园。目前,新航天发射场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
 5、优惠政策(附件6)
 6、文昌市经贸状况
 (1)主要社会经济指标(2006年)
 ●地区生产总值(GDP)61.9354亿元,比上年增长14.1%。
 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30.8127亿元,增长14.1%。占GDP的49.8%。
 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12.3519亿元,增长16.9%,占GDP的19.9%。
 第三产业(服务业)18.7708亿元,增长12.4%,占GDP的30.3%。
 ●人均GDP11978元,增长13.4%。
 ●进出口0.31亿美元,增长8%。出口0.27亿美元,增长14.9%;进口0.04亿美元,增长1.1%。
 ●利用外资
 新签外商直接投资项目12项,增长10%;
 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0.4302亿美元,增长10%;
 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0.11亿美元,增长10%。
 (2)外贸情况(2006年)
 ●出口
 主要出口产品依次为:罗非鱼、水果、虾、椰子产品、家具。
 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依次为:美国、日本、泰国、台湾、香港。
 ●进口
 主要进口产品依次为:椰子、椰壳、化工原料、机械设备、木材。
 主要进口国家或地区依次:越南、印尼、马来西亚、日本、泰国。
 (3)利用外资情况(2006年)
 ●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水产品加工业、旅游业、房地产业、木材加工、采矿。
 ●主要投资来源国家或地区依次为:阿根廷、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美国。
 (4)文昌市与香港的经贸关系(2006年)
 ●2006年对香港的进出口总额、出口额和进口额分别为:025、0.22、0.03亿美元,占全市进出口、出口和进口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10%、8%,及其对比上年的增长幅度分别为:8%、14.96%、1.1%;
 ●2006年香港投资状况,包括新签港商直接投资项目、合同利用港商直接投资金额0.4302亿美元、实际利用港商直接投资额0.11亿美元,以及各项指标对比上年度增长幅度分别为:10%、10%;
 ●截止2006年底,累计批准设立港资企业29家,批准港资项目30宗,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港商直接投资金额1.1198亿美元、0.9899亿美元;
 ●投资的五家以销售收入计最大型港商资料:
 1、海南白马广告媒体投资有限公司1998年成立,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8000万美元。注册资本6000万美元。主要经营设计广告,雇员471人,2006年销售收入7.85亿元人民币。
 2、海南奥瑞金包装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成立,合资企业,投资总额525万美元,注册资本275万美元。主要经营食品饮料、包装产品,雇员130人,2006年销售收入1.45亿元人民币。
 3、文昌维嘉国际大酒店2004年成立,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300万美元,注册资本600万美元。主要经营酒店经营管理,雇员459人,2006年销售0.27亿元人民币。
 4、海南文昌福耀硅砂有限公司2003年成立,合资企业,投资总额641.92万美元,注册资本503.47万美元。主要经营采矿,雇员82人,2006年销售收入0.11亿元人民币。
 5、海南文昌三联矿业有限公司2001年成立,独资企业,投资总额1281.5万美元,注册资本1281.5万美元。主要经营采矿,雇员213人,2006年销售收入0.9亿元人民币。
 
 附件1:海口市相关政策
 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政策
 一、鼓励国内外医药研发机构、大型企业和技术人员设立医药研究开发机构。对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从认定年度起五年内,对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之后五年,给予50%的扶持;对非独立核算的以研究开发为主要业务的医药企业分支机构或企业内部的技术开发部门,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
 二、研发机构经法定程序取得的科研及试验用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征地成本费用外的出让金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对其所缴纳的房产税中市级留成部分,专项资金五年内给予100%的扶持。
 对已购买的闲置场地和房屋开办具有省级以上研究能力的研发机构,购买场地和房屋所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
 具有省级以上研究能力的医药研发机构,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其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和转让金,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但研究开发机构在使用期内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被取消研究开发机构资格时,应按规定补交全部土地出让金和转让金。
 三、专项资金对新药研发实行资助。对在本市开发申报的新药给予3万元的申报费资助;在取得新药临床研究批件后给予30万元的临床前研究费资助;对新药临床研究的补贴,根据其临床研究费用视情况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所需资金由专项资金支付。具体补贴标准另行规定。
 对开设具有国家级研究能力的医药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开设具有省(市)级研究能力的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其评定标准另行规定。
 四、从2004年起,逐年提高科技三项经费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五年内科技三项经费每年按不少于50%的比例重点投向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主要用于资助新药研发。
 五、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医药技术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
 六、新建医药行业企业,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的,其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省、市级留成部分,作为投资连续五年全部投入该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其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五年内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
 七、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医药类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之后五年由专项资金给予50%的扶持。
 地产地销增值税优惠政策取消后的四年过渡期内,以2003年实缴数为基数,本市医药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
 八、新建医药行业企业经法定程序取得的科研、生产用地,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等灵活方式来支付土地价款,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征地成本费用外的出让金部分,由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对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对其所缴纳的房产税市级留成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准,专项资金五年内给予100%的扶持。新建、技改、扩建医药研究、生产项目(不含医药企业建设的经营性项目、居住、办公、商贸项目),五年内一律免交市政建设配套费。
 九、对医药企业为进行GMP技术改造及引进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的贷款,两年内给予50%贷款贴息。
 十、医药企业开发、引进国家级新药项目,凡符合国家863计划条件,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其向国家争取资金支持;对该项目产品投产后所征收的增值税、所得税的市级留成部分,自该产品销售之日起,五年内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
 十一、国内外大型医药流通企业来本市设立具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五年内由专项资金给予60%的扶持;现有流通企业,以2003年实缴数为基数,其新增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五年内由专项资金给予60%的扶持;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大型医药连锁企业,对其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五年内由专项资金给予50%的扶持。
 十二、对新药开发研究的有功人员,对税收、产值、出口值、增长值、自主知识产权方面在全市位居前列的企业以及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国内外人士或机构引进资金和项目到海口发展,凡引进资金、项目有功单位或人员,按实际引进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海口保税区优惠政策
 中外投资者均可在保税区依法成立贸易性和非贸易企业,从事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保税仓储、运输、房地产开发、进口商品展示。经批准,可在区内设立金融保险机构。上述企业、机构除享受海南特区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主要优惠政策:
 一、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区内进出境的转口货物、仓储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实行备案制。
 二、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予以免税。
 三、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办理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区内加工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边角余料运往境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五、企业为生产加工而进口的原材料不受数量限制,免设保证金台账,经批准可以委托区外加工。
 六、高新技术企业入区购买土地,按标准地价的85%收费,可实行分期付款;租用保税区的土地、厂房、仓库、办公场所按标准价85%收费。其他行政事业规费以海口市现行规定为准,高新技术企业按80%收取,一般企业按90%收取。
 土地使用政策
 国家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高科技工业项目用地和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投资项目用地,经批准,政府可以不低于土地成本价格的优惠或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落地签证政策
 国发〔1988〕24号第九条规定: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有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人,到海南岛洽淡商务、从事科技交流、探亲、旅游的,凡在海南岛停留不超过十五天者,可以临时在海口或三亚口岸办理入境签证。如有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在海南岛的停留期或转往内地,以及原仅申请到海南岛转往内地的,可按有关法律和规定申办签证手续。在海南岛常住的外国人和在海南岛投资参加开发建设的外国人以及他们的随行眷属,海南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颁发前往海南岛的多次入境签证。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凡持有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的,前往海南以及转往内地或出境无需办理签证。前往海南岛的台湾同胞,可以直接在海南省的有关口岸申领“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引资奖励政策
 海口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规定:除本市直接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外的所有国内外人士、法人和其他机构,凡引荐市外资金(非隶属国家计划投资)投入海口建设,(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等投入的依法作价计算实际投入金额)已到位的,对其直接引荐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海口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投资入户政策
 为在海口市投资或向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捐赠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我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提供将其户口或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户口迁入为海口市城市户口优待。
 
 附件2:三亚市有关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1、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年限不足十五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其中被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五百万美元或者两千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总额或经营期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按15%的生产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境外投资者将在三亚投资获利的利润,在三亚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如果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现适用的部分税种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15%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5%—45%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5%—35%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20%
 增值税率(适用一般纳税人)13%,17%
 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冷暖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燃气、沼气;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13%
 销售或进口其他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消费税化妆品、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贵重首饰、鞭炮焰火按5%—30%税率计征;卷烟、粮食、白酒则依据从价定额和从量定额计征;啤酒(220元/吨)、汽油(0.2元/升)、柴油(0.1元/升)从量定额计征。
 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3%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业、销售不动产5%,娱乐业20%
 人员出入境政策:
 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德国、英国、法国、奥地利、意大利、俄罗斯、瑞士、瑞典、西班牙、荷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1个国家持有普通护照的公民,组团来海南旅游不超过15天的,可免办入境签证。
 凡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旅游团体或个人,仍可在口岸申办落地签证。
 
 附件3:洋浦保税港区的相关政策规定
 为了推动洋浦保税港区经济发展,吸引国内外投资,国家和海南省制定投资政策和优惠措施,主要有国函[1992]22号《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吸收外商投资开发洋浦地区的批复》和国函[1992]149号《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合作权出让合同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南省人大通过的《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和海南省人民政府琼府[1999]54号《关于发布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
 产业优惠政策
 依照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重复建设的要求,对国家产业限制的项目和行业,经批准可以兴办。
 土地优惠政策
 区内投资者用地只需向管理局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即可,无需向上报批,无需“征一亩补一亩”,并提供廉价土地。
 投资优惠政策
 (一)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可先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在3个月内注入不低于25%,其余部分在领照后1年内到位。
(二)开发区企业总投资在2亿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均由洋浦开发区自行审批。(三)开发区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自营进出口业务。
 (四)开发区企业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允许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
 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生产性企业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适用15%的所得税率;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中给予一定额度的基金扶持,主要用于该企业内部的基本建设、技术开发、职工培训或扩大再生产的投入。
 1、对投资在30亿人民币以上的龙头项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和招收区内劳动力10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从获利年度起,第3-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对投资在10-30亿人民币的龙头项目、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和招收区内劳动力500-1000人的劳动密集型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8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从获利年度起,第3-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80%给予基金扶持。
 3、投资在3-10亿人民币的龙头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6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
 (2)从获利年度起,第3-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60%给予基金扶持。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开发区主导产业和相关的配套产业类的项目,按其投资额大小,30亿元人民币以上、30-10亿元人民币、10-3亿人民币、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经开发区管理局审核认定,自投产之日起4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70%、60%、50%、4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分别从其获利年度起,第3-8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60%、50%、40%,给予基金扶持。
 5、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它项目,按其投资额大小,10亿元以上、10—3亿元、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经管理局审核认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50%、40%、30%和城建税、教育附加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从其获利年度起,第3-5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40%、30%,给予基金扶持。
 (三)对龙头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劳动密集型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地价补贴。
 1、对投资在30亿人民币以上的龙头项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装置用地地价给予50%的补贴;
 2、对投资在10-30亿人民币的龙头项目、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装置用地和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地价给予30%的补贴;
 3、对投资在3-10亿人民币的龙头项目的生产装置用地地价给予10%的补贴。
 4、上述地价的补贴从该项目提供地方财政可用收入起,按其提供的可用收入的20%逐年补贴,补足为止。
 5、对招收区内劳动力达到10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项目,购买土地的,实行生产装置用地地价给予50%的补贴优惠;租用土地的,合同期满后可根据承租方的要求续签合同,也可由管理局按原建设成本价折旧后的价值收购地上建筑物。
 (四)对投资开发区的交通运输、物流企业和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所缴纳营业税的50%,给予基金扶持。
 (五)关于生产性企业进出口优惠政策
 1、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合理数量自用的办公用品,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调节税。
 2、开发区内企业进口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料、零配件,以及仓储货物和转口货物,予以保税。
 二、服务业投资发展优惠政策
 对区内第一家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经营商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经营酒店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经营休闲、康体、娱乐业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经营宾馆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别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的50%,给予基金扶持。
 对以上企业的项目用地地价给予30%的补贴,从该项目提供地方财政可用收入起,按其提供地方财政可用收入的20%逐年补贴,补足为止。
 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优惠政策
 (一)对投资建设开发区基础设施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建设开发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的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外,第6-10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基金扶持。
 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的80%,给予基金扶持。
 (二)对第一家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建设标准厂房和保税仓库的企业,第1-5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给予基金扶持;第6-10年内,按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基金扶持。5年内,对投资总额的70%实行贴息。
 金融优惠政策
 (一)开发区内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向银行买卖外汇;区内保税和免税货物以外币计价结算,其他货物既可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可以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卖给区内指定的银行;经批准允许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帐户。
 (二)在区内从事出口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海关优惠政策
 (一)报关权优惠
 凡在海关注册的开发区企业,即享有进出口自理报关权。
 (二)许可证优惠
 1、开发区从境外进口供开发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供开发区加工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材料、转口货物,供开发区市场销售的消费类物资,以及在开发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2、从境外进口的原材料,在开发区内加工后销往非开发区进,原材料属许可证管理,而加工后产品不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出区时免领进口许可证;原材料不属许可证管理,加工后产品不管是否属许可证管理,出区时均免领进口许可证。
 3、从非开发区运往开发区加工出口的产品,加工后或加工前不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免领许可证。
 (三)关税优惠
 1、开发区进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3)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配件;
 (四)保税优惠
 开发区企业进口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以及仓储货物和转口货物,予以保税;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电视机、电冰箱、餐料等20种商品(国家规定必须征税产品),可以在开发区内保税使用。
 (五)通关制度优惠
 1、海关对开发区加工贸易所需进口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和由开发区出境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手续简便。
 2、凡区内加工企业开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其它优惠政策
 (一)开发区内工业企业生产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免收报建费。
 (二)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在开发区内建设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的项目,项目用地地价给予50%的补贴。
 
 附件4:琼海市优惠政策
 一、琼海市加快发展商贸业,积极建设“岛东商贸中心”,支持在琼海市投资建设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日用品批发市场、各类大型专营市场和综合商场的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土地出让价格。重新征用生地仅收取地价款、青苗补偿款、坟墓补偿款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款;熟地按开发成本价收取。
 2、市财政进行扶持。凡年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大型市场和商场,第一年度市财政返还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第二年度返还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30%;第三年度返还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20%。
 3、减免各种收费。3年内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工商管理费、工本费及其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4、有关职能部门将对项目跟踪服务,为客商及子女在户口迁入、入学等方面提供方便,市投资服务中心将为投资者代办一切有关手续,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二、对经招商在琼海市注册经营的商贸企业实行如下优惠税收扶持政策:
 1、当年缴纳的增值税1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征收总额的12%,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征收总额的15%计算,由同级财政拨给企业。
 2、缴纳的营业税按市级(包括镇级)地方所得的50%计算,由同级财政拨给企业。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市级(包括镇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计算,由同级财政拨给企业。
 4、缴纳的城建税,按实际征收总额的50%计算,由同级财政拨给企业。
 5、本政策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凡本市过去与本优惠扶持政策有抵触的一律废止执行。
 
 附件5:儋州市产业转移优惠政策
 儋州市鼓励投资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政策>>、<<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加强投资环境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海南省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鼓励投资,推进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地价,下同)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含农副产品加工项目,下同)用地,按该宗用地评估价
 第二条  新建固定资产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用地,按该宗用地评估价或参照同类地区同类用地的评估价下浮10%--15%.
 第三条  新建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酒店、商场、房地产、社会事业项目用地,按该宗用地评估价或参照同类地区同类用地的评估价下浮15%--30%.
 第四条  在木棠工业园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优先使用土地。
 第五条  政府可将土地使用权评估入股,对新建工业项目给予支持。政府鼓励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以租赁的形式作为工业项目用地。
 第六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用电,经协商,由投资者出一定费用,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将供电的端口接到厂界。
 第七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电,市政府协调供电部门将供电的端口接到厂界。
 第八条  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水,由市政府协调供水部门将供水的端口接到厂界。一时不具备地表水供水条件的,可允许企业暂时打井解决。
 第九条  在木棠工业园区和白马井园区内新建工业项目,免交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市属规费(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挖掘费及占用费,下同);在其他地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市属规费减免50%。
 第十条  新建固定资产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以下的工业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市属规费减免40%。
 第十一条  新建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酒店、商场、房地产、社会事业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市属规费减免50%。
 第十二条  开发等深线5米以深的海上养殖项目、海上旅游项目,免交3年市属部分海域使用费。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从投产纳税之日起,市政府连续五年将本级财政收入留成的增值税和分享的所得税的30%作为工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开发、职工培训或扩大再生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从投产纳税之日起,市政府连续5年将本级财政收入留成的增值税和分享的所得税的50%作为工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该企业开发、职工培训或扩大再生产。
 第十五条  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他税收按省制定<<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联审制,对所有投资项目作一次性联审。
 第十七条  市行政服务监督中心各窗口单位受理我市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申请和相关手续的办理,按各职能单位承诺,限时办结。市招商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为项目从选址、办理手续、动工建设到投产经营提供全方位的配套服务。
 第十八条  在我市投资兴建的项目,因政府部门违法违规或行政不作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有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补偿责任,具体赔偿、补偿办法,按省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引进工业项目在我市投资建设,并在市招商局登记备案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投产第一年度上缴市财政税收金额的10%一次性奖励给引进者。
 第二十条  市政府树立三个理念:企业好、政府就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把企业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办,让投资者发财,求儋州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郑重向企业作出五条承诺:提供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快捷便利的办事渠道、周到有效的协调服务、整洁优美的周边环境、公平公正的竞争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4月1日实施的<<儋州市鼓励投资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06年1日1日前没有兑现的优惠,按规定继续兑现。
 本规定由儋州市人民政府解释。
 
 附件6:文昌市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文昌兴办的企业(全国统一规定税率的企业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只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在文昌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不同行业分别给予优惠,其中:
 1、从事港口、码头、公路、电站、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十五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如被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的,从获利的年度起,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旅店业等服务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设在文昌的企业,发生年度经营亏损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其亏损额可以从下一年度企业经营所得中抵补,一年抵补不完的,可再顺延抵补,但连续抵补期不超过五年。按规定抵补亏损后的所得余额,应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凡从文昌的企业获得利润的境外投资者,在文昌市境内再投资办企业或扩大再生产,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投资经营期限不足五年而撤出的,应当补缴回上述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
 (五)设在文昌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其他外资金融组织,投资总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为了加快其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经海南省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快速折旧办法。
 (七)对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包括追加投资)内进口的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件,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186)类项目和限制乙类(共87类项目)的项目,除《外商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材料,以及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磨料、燃料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企业自产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收优惠。
 土地、海域使用和建设
 (一)鼓励投资能耗少、高新技术、先进出口型工业企业,信息产业、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其项目用地,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市政府地租收益部分全免。
 (二)鼓励投资海洋开发。其经营性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可按最低标准收取;对文昌市海洋开发有重大带动作用的经营性项目用海,其海域使用金市政府收益部分减半收取。
 (三)鼓励投资开发旅游业。对投资开发旅游业的项目用地,市政府地租收益部分减半征收。
 (四)上述第(一)、(二)、(三)条所列以外的项目投资,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用地,市政府地租收益部分可减收30%;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1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用地,政府地租收益部分可减收50%;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用地,市政府地租收益部分可减免幅度还可酌情提高。
 (五)投资工业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投资其它项目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
 (六)承包荒山、荒坡等开发项目的,属国有土地的租金可以在三年内缴清。
 (七)市政府确定设立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对进入园区投资开发的重点项目投资可优先安排土地,并采取低地价政策。
 投资保障
 市政府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政府机关办事效率,成立“市招商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包括投资咨询到办理投资手续等一系列优质、快捷、周到的服务。
 (一)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外,其它所有投资领域均向个私民营企业开放,任何单位不得设置限制“门坎”。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筹建开业,后到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一年内),领取外资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的注册资金可以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分批注入。其中,前一个月内注入25%,余下的一年内投足。
 (四)投资者设立企业不必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资信证明等文件资料。
 (五)凡属高新技术工业的投资企业,或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试行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确保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手续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对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并且一律实行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
 (七)在文昌市投资兴建的项目,因治安或行政不当原因造成企业损失,市政府负责协调赔偿。
 (八)市政府为在文昌市兴办的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促进其实现双向选择,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财政扶持
 (一)设立文昌市产业发展基金(具体办法另行确定),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扶持企业。
 (二)凡在文昌市兴办的工业企业(原国家投资的电力企业除外),其上缴的增值税市地方所得部分,由市政府给予企业五年内50%的财政扶持,用于扩大经营。
 (三)对在文昌市兴办的企业(原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除外)的纳税大户,市政府给予财政扶持。新办企业(2003年1月1日后开业的企业,下同)在投产开业的头5年内年纳税或老企业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年增加纳税(市地方所得部分,下同)达50万元至250万元的,市政府给予企业纳税额(市地方所得部分,下同)20%的财政扶持;新办企业年纳税或老企业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年增加纳税达251万元至500万元,市政府给予企业纳税额25%的财政扶持;新办企业年纳税或老企业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年增加纳税达501万元以上的,市政府给予企业纳税额30%的财政扶持。
 (四)鼓励投资高新技术工业。对高新技术工业企业(获省级以上鉴定)在建成投产的头5年内,年上缴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除按本“财政扶持”办法第(二)或(三)项规定实行财政扶持外,其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上年部分和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市地方所得超上年部分,由市政府再给予20%的财政扶持,用于扩大再生产。
 (五)鼓励投资发展大商场。对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建成开业的头5年内,年上缴税收市政府所得部分达50万元至250万元,251万元至500万元,501万元以上的,按上述“财政扶持”的规定分别上浮10%、20%、30%实行财政扶持,用于扩大经营。
 (六)鼓励投资建设大市场。对新办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不含现有市场转办的),在市场建成开业的头5年内,由市统计部门认定,当年交易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市场投资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收市地方所得部分,由市政府给予企业50%的财政扶持,用于扩大经营。
 (七)享受本财政扶持优惠办法有重复的,按最高项的优惠执行。
 (八)属市级征税的企业的财政扶持,由市政府拨付财政扶持资金;属镇级征税的企业的财政扶持,由镇政府拨付财政扶持资金。
 投资奖励
 (一)奖励投资有功者。凡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者,投资总额在15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市政府授予“文昌市开发建设楷模”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投资总额在50万至15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市政府授予“文昌市开发建设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二)调入文昌市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优先安排住房,其子女入学就近安排到重点学校就读,优先安排随迁亲属、子女的工作。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可优先办理“农转非”。对其科研成果对我市有突出贡献的科研技术人员(含原在本市工作的同类人员)可上浮一级工资。
 (三)为文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生产性项目的有功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凡经招商部门审查核准,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第一年上缴税收金额的1%一次性奖励给引进者。
 (四)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招商引资,不适用于此奖励办法。
 (五)过去颁发的优惠办法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优惠办法解释权归文昌市人民政府。
 (七)本优惠办法自  年  月  日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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