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商务厅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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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28 16:09 文章来源:经济协作处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为切实履行好我厅作为行业商(协)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团”)业务对口主管单位的职责,规范相关的管理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厅对社团的业务管理,实行对口处(室)具体负责管理指导、人事教育处统一备案登记方式。
第二章 社团的设立
第三条 社团设立的受理、审核、备案基本程序:
1、由对口处(室)受理社团发起人的申报。
其中属行业自律社团由相关对口业务处室受理,属以省级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名)命名的地域性社团由经济协作处受理。
2、处(室)审核通过后起草批复文件,报呈厅分管领导签之后再报厅主要领导审批。
3、批复文件送厅人事教育处1份作统一登记备案。
4、申办人持我厅批件报省民政部门批准筹建并领取省民政部门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后,由厅分管领导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内签批。
第四条 受理对象范围:主要为属于我厅业务管理对口的本办法第一条所述社团,其中的行业商(协)会应主要以企业会员为主体。
第五条 设立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验资报告(要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7、申报设立以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命名的社团还应提交原地经济协作行政主管部门或原在地同级政府驻海南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批件。
第六条 设立社团申请审核主要内容:
1、发起人的资质:行业商(协)会的发起人,一般应是业内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且应有3家以上企业共同发起。
2、章程基本内容的规范性和业务范围的合法性。
(1)章程基本内容的规范性审核,应参照国家民政部制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附后)。
(2)章程规定业务范围的合法性审核,必要时可转厅政策法规处进行法核审查。
(三)申报材料的完备性与真实性。
第七条 批复文件应载明事项:
1、是否同意该发起人筹建设立该社团;
2、社团的业务范围;
3、需严格按照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我厅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4、需按规定向省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收到全部有效文件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我厅作为主管单位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厅不予同意作为申办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
1、属于以族群类或个体经营者为会员主体的联谊会、同乡会、联合会等的社团;
2、业务范围与我厅业务管理不对口的社团;
3、同行业内已设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团;
4、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曾受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发现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6、市场发育不成熟的;
7、行业协会的发起人不具备应有资质:即非业内有较大规模、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或未达3家企业以上共同发起的。
第三章 社团的年检
第十条 社团年检受理、审核、备案程序:
1、由负责具体管理处(室)受理社团年检申报。
2、负责具体管理的处(室)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社团年度检查报告书》送呈厅分管领导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签批。
3、审核后的年检报告书复印送厅人事教育处1份统一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3、省民政部门制发的《社团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4、省民政部门制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二条 社团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归口管理的业务处室报送年检材料。
第十三条 收到全部有效文件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出具年检意见的决定;不同意的应向社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厅将(可)不予出具年检意见,并由省民政厅依法注销登记:
1、在上一年度(或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而未开展活动的;
2、连续二个年度未申报年检的;
3、有违反法律、法规活动的。
第四章 社团的变更、注销
第十五条 社团变更的受理、审核、备案程序按年检受理程序(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社团变更的受理事项范围:
1、名称;
2、场址;
3、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4、法定代表人;
5、活动资金。
第十七条 社团申报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除需提交变更申请书和与变更事项对应的材料外,如有涉及社团章程内容变更的事项的还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涉及到章程内容变更的,需提交社团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文件;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社团理事会决议文件。
第十八条 社团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换届之前,由具体负责处(室)配合省民政厅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社团的注销申请由具体负责管理的处(室)直接受理,并会同省民政厅指导社团清算事宜,之后起草同意注销审核文件报经分管厅领导签批,再报厅主要领导审发。
社团提交的注销申请应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署。
同意社团注销的批件同时送厅人事教育处1份作统一登记备案。
第五章 社团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一般情况下,厅机关公务员不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尤其是不宜兼任负责社团具体日常事务工作的秘书长职务。
除在我省行业经济中起重要作用、有较强行政职能、且该社团中确实无其他合适人选的情况下,由所在社团提出书面报告,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厅领导批准,方可兼职。经批准在社团兼职的需由厅下达正式批复文件,并由厅人事教育处备案。
厅机关公务员不得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社团同时兼职,且不得领取社团的任何报酬。
第二十一条 具体负责管理的处(室),除对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前置性审查和年检初审、指导清算外,日常主要履行以下两项管理职责:
1、监督指导社团遵纪守法、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2、因工作需要可报经厅领导同意后应邀出席相关社团的活动;
3、日常工作中注意掌握社团情况,尽可能协助社团解决困难;
4、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社团上报开展活动的请示件,一般属以下情况下才作书面批复:
1.请求我厅作为活动的主办或协办单位的;
2.涉及按有关政策、规章规定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举办的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为我厅机关内部操作规定,自厅领导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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